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.股東會決議日:104/06/232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:董事:魏垚德/本公司總經理董事:賀士郡/本公司副董事長3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從事與本公司間相同業務範圍內4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.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):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,經本公司104年6月23日股東常會通過,本公司基於業務推展需要,解除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兼任轉投資子公司職務,其從事與本公司間相同業務範圍內競業禁止之限制。6.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董事姓名及職稱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請輸〝不適用〞):董事:魏垚德/本公司總經理董事:賀士郡/本公司副董事長7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魏垚德/貿鴻信息技術(上海)有限公司/監事賀士郡/福建貿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/董事長魏垚德/福建貿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/董事8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貿鴻信息技術(上海)有限公司-上海市長寧區天山路641號慧谷白貓科技園1號樓307室福建貿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-平潭縣潭城鎮寶湖居委會萬寶莊125號一層102室9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貿鴻信息技術(上海)有限公司-信息技術及網路技術開發、電子產品及日用雜貨的批發、進出口及佣金代理福建貿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-網上經營、訊息技術及網絡技術的咨詢及開發、貨物運輸代理、倉儲配送服務、進出口及報關代理服務等10.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本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之轉投資公司11.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無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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